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岩市应急管理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市粮储公司:
为规范我市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提升救灾应急保障能力,提高物资使用效益,按照《福建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闽粮物资规〔2023〕3号)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在原《龙岩市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规定》(龙应急〔2020〕40号)基础上,重新修订起草了《龙岩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岩市应急管理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采购的专项用于受影响群众生活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冬春救助等)的应急储备物资、上级部门调拨的物资和社会捐赠的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坚持分级负责、分级储存、分级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救助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当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资金,建设用地应当按国家公益事业的有关用地规定执行,选址与规划布局合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需求相匹配的救灾物资储备库。
第五条 救灾物资原则上储存在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库能力不足的,经应急管理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承储。对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协议储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标准和建议储存年限,商同级发改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向上级申请救灾物资调拨支援。
(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以下称发改部门)根据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本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和日常管理,根据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并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要求,对储备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编制救灾物资管理情况报告;牵头组织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物资入库情况进行验收。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救灾物资购置和物资储备管理相关经费的预算,依法下达预算,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四)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具体负责本级救灾物资收储、日常管理、调拨出库、回收维护、统计数据报送,并取得相应的承储费用,承储费用由发改、财政两部门核定;建立健全相配套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并有效地落实到位;对本级救灾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三章 购置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年度自然灾害趋势研判和救灾物资使用情况,商同级发改部门确定本级救灾物资采购计划,明确品种、数量、参数等,采购计划应与年度救灾物资购置相关专项预算相衔接。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应于本年度第三季度结束前确定(注:考虑财政编制年度预算的时间要求为本年度三季度)。
第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救灾物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在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急需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现有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提出紧急采购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发改部门依法定程序进行紧急采购,直接用于救灾,不进入储备体系。
第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制度。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由发改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时提出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原则上,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按上年度末库存救灾物资总金额不超过8%测算。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物资储备场所运行维护,救灾物资的维护、保养、回收、清洗、消毒、整理,人工费、第三方鉴定费、物资短途装运费、储备救灾物资所需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费用。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条 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库房应避光、隔热、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措施。具有与救灾物资种类、储藏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救灾物资应实行封闭式储备管理,专人负责,专账管理。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出入库台账、安全巡查等制度。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报废等要有完备的手续,确保救灾物资账、卡、物一致。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实施入库验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案执行。对新购置的物资应进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的核对和质量抽检。对检验不符合标准的物资,退回或责令供应商整改,物资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对退回物资应要求供应商消除与救灾相关的标识。
入库工作完成后,承储单位应及时向发改部门报告入库情况,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存放应做到:
(一)标识规范,货位卡应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建议储存年限等。
(二)分类存放,码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季度盘库,及时增减,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采取救灾物资仓库储备为主、相关单位代储为辅两种方式。
不宜长期存储的食品类物资可与当地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协议储备。
第十五条 发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统计制度,规范救灾物资统计管理,及时、完整、准确填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第五章 调拨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应急和发改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运管理和应急调拨机制,共同制定并完善救灾物资调运工作流程,畅通救灾物资保障渠道。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承储单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实行汛期及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与运输部门建立物资运输协调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装卸、运输等事宜,保证随时可开展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原则上应逐级申请。应急调拨使用时,首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在本级救灾物资全部使用仍无法满足救灾需求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调拨物资。
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救灾物资可先口头报告,10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救灾物资调拨程序: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地灾情和需求,及时作出研判,确定救灾物资调拨品种、数量,向本级发改部门发出书面调运函件(注明接收单位、运送地点、物资品名、数量、物资送达时限、接收方及调运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发改部门收到调运函件后,向救灾物资承储单位下达救灾物资调运通知。承储单位在接到调拨通知24小时内完成救灾物资出库工作。调运救灾物资时应把握“同类物资、先进先出”原则。
紧急情况下(指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由应急管理部门先行电话紧急通知本级发改部门,发改部门依据电话通知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应急管理部门事后5个工作日内应补办书面手续。
第二十条 救灾物资调运到受灾地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为统筹使用单位,受灾地发改部门为接收和保管单位。接收部门应对调拨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并填写相关接收手续,及时反馈调出单位。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负责调出的发改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各级救灾物资调拨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申请调用(或实际申请调用)单位承担,申请调用(或实际申请调用)单位在接收物资后一个月内同运输单位直接结算费用。
第六章 发放、使用和回收
第二十一条 救灾物资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发放救灾物资前,应对救灾物资进行检查检验,确保质量。每次救灾物资发放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发放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由发放点直接向受影响人员发放;对确实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按照受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将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物资品种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确定。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类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地人民政府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当地救灾物资储备,并及时入账。回收所需费用由救灾物资使用地财政承担。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可回收类救灾物资,由使用地发改部门进行排查清理,按规定程序组织报废,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影响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二十四条 回收工作完成后,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发改部门及时将上级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上级应急管理、财政、发改部门。
第七章 报废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救灾物资报废是指达到建议存储年限或经技术鉴定,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求的储备物资可按规定报废。救灾物资建议储存年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类物资老化试验结果因素确定,按首次验收入库时间起计算(救灾物资建议储存年限标准详见附件1)。不在附件1清单中的救灾物资,由发改部门商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建议储存年限。
储存年限到期,经鉴定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应急抢险救灾储备物资工作要求的,优先安排调用。对接近建议储存年限的救灾物资,承储单位报经当地发改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可酌情支持当地人民政府用于冬春救助或临时救助。
第二十六条 申请报废救灾物资按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
达到建议储存年限或未达到建议储存年限确须报废的救灾物资,凭第三方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由承储单位向同级发改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报废。批复文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报废处置须符合环保和废弃物处理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对报废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保留并充分利用。对无法出售的救灾物资由承储单位采取直接销毁方式处理,具有一定残值的救灾物资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按废品销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报废物资流入社会。
第二十八条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鉴定、评估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同级国库。若报废发生的相关费用超过残值收入,超出部分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中列支。已批准报废的物资,承储单位要及时做好台账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物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二)因调运组织不力,致使救灾物资不能及时装运出库的,造成应急保障出现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
(四)虚报、瞒报救灾物资储备数量、质量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救灾物资损失的。
第三十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级救灾物资依本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当地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未涉及的业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龙岩市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规定》(龙应急〔2020〕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救灾物资建议储存年限标准(参考值)
序号 |
物资名称 |
仓储时间 |
备注 |
1 |
框架式单、棉帐篷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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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0平米网架式指挥帐篷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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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降温帐篷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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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活动板房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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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厕所帐篷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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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帐篷涂层布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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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棉被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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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棉大衣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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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棉衣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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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多功能睡袋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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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折叠床 |
6年 |
|
12 |
折叠桌、凳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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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软体贮水罐、水桶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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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气垫床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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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背囊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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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救灾帐篷专用炉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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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灾民安置场地照明设备 |
10年 |
|
18 |
简易厕所 |
6年 |
|
19 |
毛巾被 |
5年 |
|
20 |
毛毯 |
5年 |
|
21 |
场地照明灯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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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汽油发电机组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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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编织袋 |
6年 |
|
24 |
柴油发电机组 |
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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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净水器 |
10年 |
反渗透膜耗材3年 |
26 |
应急灯(锂电池) |
8年 |
铅酸电池5年 |
27 |
草席 |
3年 |
|
28 |
驱虫剂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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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雨衣、雨鞋 |
5年 |
|
30 |
防潮垫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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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龙岩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调运救灾物资的函
龙应急调运单〔 〕 号
市发改委:
根据受灾地灾情和需求,经研究决定,从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调拨如下物资(品名、规格、数量详见下表)给 县(市、区):
品名 |
规格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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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照《龙岩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救灾物资调拨事宜。
联系人: (接收方),联系电话:
(调运方),联系电话:
签发人: (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
龙岩市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备注:此函件一式两份,一份发市发改委,一份市应急管理局留存。
附件3
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调拨通知书
龙应急调拨单〔 〕 号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支持你地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经研究,同意从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调拨以下救灾物资给你局(品名、规格、数量详见下表),请及时接洽并做好接收相关工作。
品名 |
规格 |
数量 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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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发改委联系人: 联系电话:
龙岩市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备注:本调拨通知书一式四份,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接收地应急管理局、发改局各一份。
附件4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物资调拨通知书
龙发改物储〔 〕 号
龙岩市粮食储备直属库有限公司:
根据《龙岩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调运救灾物资的函》(龙应急调运单〔 〕 号),经研究,同意调拨以下救灾物资(品名、规格、数量详见下表),请及时接洽并做好发货相关工作。
品名 |
规格 |
数量 单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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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量 |
分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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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及联系人:
发展和改革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发物资储备单位,一份市发改委存档。
附件5
龙岩市救灾物资出入库接收单
发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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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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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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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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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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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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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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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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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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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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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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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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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物资 |
品名 |
规格 |
数量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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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装运后 出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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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送达接收单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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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驾驶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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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地应急/发改签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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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签字 |
应急部门接收人: 粮储部门接收人: |
发货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
应急部门(盖章) 发改部门(盖章)
备注:此表由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使用,用于对救灾物资调运过程的跟踪,本接收单一式三份,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接收地应急和发改部门各一份,由接收地在接收到物资后寄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
附件6
救灾物资盘点清单
序号 |
品名 |
单价(元) |
采购 (入库) 时间 |
采购 (入库) 数量 |
规格 |
现有 数量 |
合计金额(元) |
受损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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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人员:
盘点时间:
备注:本盘点清单一式三份,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