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监管“四个加强”协作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龙岩市工信局
龙岩市公安局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龙岩市水利局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0日
龙岩市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监管“四个加强”协作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监管,营造更加规范有序的市场和营商环境,加快建设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精神,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监管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我省我市关于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部署会议精神,坚持精准施策、标本兼治,聚焦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目标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通过资源共享,及时通报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强化分析研判,建立健全联络机制、排查机制、督导机制和处置机制,推动部门协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升工作效率,确保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工作机制
(一)加强联动联络机制
1. 实施常态联络。市直各有关单位实行常态化联络机制,明确市级联络承办部门,并分别指定1名业务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联络日常工作事宜,互通有关工作情况。
2. 明确健全职责。市发改委牵头推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等市级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在线监管平台运行运用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落实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属地责任。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及时处理监管平台上监管项目的预警点和投诉件,依法依规处置问题线索,对涉嫌犯罪线索(案件)及时与本级公安机关会商移送。
公安机关牵头依法查处行业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招投标犯罪案件线索。
人民检察院牵头依法对行业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有关立案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牵头依法审理涉招投标犯罪案件。
(二)加强联动排查机制
1. 强化问题互通。各方共享招投标监管资源,搜集问题线索和梳理排查招投标违法犯罪线索,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和摸排台账并动态更新。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招投标犯罪线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同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和审查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并及时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对于作出不起诉而是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同级行业监管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对涉及招投标且判决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等,及时反馈行业监管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行业监管部门。
2. 实施抽查监管。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招标项目“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规定进行抽查,常规项目按3%比例进行抽查,抽查频率1年1次;对线索项目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一类必须抽查项目”必须实现100%检查,“二类重点抽查项目”按30%抽取比例抽查,“三类一般抽查项目”按10%抽取比例抽查;线索项目抽查频率1年2次,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监管平台。
3. 共享问题处置。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对招投标案件线索进行处置后及时推送至监管平台。
公安机关对接收案件线索的处置情况,及时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反馈。
人民检察院及时通报立案监督处理结果和涉嫌招投标犯罪案件提起公诉信息等情况。
人民法院对招投标犯罪案件相关信息,在监管平台互联共享。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三)加强联动督导机制
1. 实行联合督导。联合督导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监督部门业务骨干人员组成,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参加,或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2. 督导主要内容。围绕工程立项决策“盲目冒进”、工程发包“明招暗定”、联标卖标“沆瀣一气”、标后监督“形同虚设”等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和工作检查中主动发现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智能分级监管”抽查情况、新项目常态化抽查核查进行督导,也可视情况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抽查核查。
3. 督导主要形式。对联合督导内容,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下沉督导。
(四)加强联动处置机制
1. 问题动态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实施动态管理和销号制度,对整改进展进行实时跟踪,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整改工作不遗漏、无死角。
2. 实施信用评价。推进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对惩戒对象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法院通报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提升监管水平。
3. 落实行刑衔接。行业监管部门对需要追诉的犯罪情形,按规定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的,应书面通知行业监管部门。
人民法院对审判活动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监管疏漏等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移送和通报,有必要的依法发出司法建议。
4. 发挥震慑效应。各部门充分利用专业资源优势,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为查办案件提供专业支持,同时通过查处涉嫌招投标犯罪案件,提高震慑力。
5. 落实以案促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行业监管部门适时公开通报曝光典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案件,释放持续监管的强烈信号;针对行业性、系统性问题,制发公安提示函、建议函等,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