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适应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龙岩中心城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龙发改价管〔2018〕56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中心城区配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龙岩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原则上同一区域配气管网执行同一配气价格,并实行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如遇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校核调整。
二、本次龙岩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从1.16元/立方米校核调整为0.95元/立方米,其中红坊门站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从0.19元/立方米校核调整为0.16元/立方米。
三、当天然气价格上调时,配气价格高于0.9元/立方米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额由城市燃气公司自行消化不低于20%,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80%,配气价格低于0.9元/立方米且仍有降价空间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额全额向终端用户传导。
四、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对中心城区燃气管道联网覆盖区域内的工业领域当年度新增合同用气用户,以及燃气管道未联网未覆盖区域内的LNG非居民用气用户,允许供需双方在除红坊门站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外的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范围内采取“购进气价+配气价格”的模式协商确定最终销售价格,鼓励各燃气企业对上述用气用户实行更优惠的配气价格。
各燃气企业应建立各类气源及LNG询、比价采购机制,通过充分谈判、拓展采购渠道等方法努力降低气源采购价,并于每月将上述用气用户名单及有关执行情况及时报送我委。
五、各燃气企业原则上应将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配气业务财务独立核算。燃气企业应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配气成本和收入。
六、本文自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