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3年以来,我市中心城区停车收费政策共四份文件,分别为《关于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告》(龙发改规〔2023〕2号)、《关于优化调整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政策的通告》(龙发改价〔2024〕37号)、《关于调整市属公办医院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龙发改价〔2025〕8号)、《关于核定大锦山公园停车场等34个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龙发改价〔2025〕26号)。 其中《关于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告》(龙发改规〔2023〕2号)、《关于优化调整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政策的通告》(龙发改价〔2024〕37号)等两份文件于8月到期,我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结合全省城市居民停车不便利专项治理活动,对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作进一步优化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公共停车场
1.按场地分类
一类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专业立体停车场。
二类停车场:机场、汽车站、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经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的临时公共停车场。
三类停车场:火车站配建的停车场,公立(办)医疗机构、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养老院等配建的停车场,以及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2.收费标准
为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同时,结合龙岩市民出行实际,实行收费优惠亲民政策。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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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计费时段 |
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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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停车场 |
1小时(含)以内5元/辆次 |
超出1小时的,每小时加收1元/辆次 |
25元/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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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停车场 |
2小时(含)以内5元/辆次 |
超出2小时的,每小时加收1元/辆次 |
20元/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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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停车场 |
3小时(含)以内5元/辆次 |
超出3小时的,每小时加收1元/辆次 |
15元/辆次 |
说明:1.车辆停放30分钟(含)内免费(立体停车场除外);计费时段按1小时计费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计费时段按2小时计费的,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计费时段按3小时计费的,不足3小时按3小时计收。2.车辆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停放时间循环计费。3.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4.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小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中、大型车辆停放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5.以上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经营者不得上浮,可按照经营情况自行下浮。
另外,对依法登记的新能源汽车(除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外),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收费标准收取;24小时内多次进出的,仅首次停车享受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仅享受一次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
(二)路内停车泊位
路内停车泊位按照路段“中心非中心”、“繁华非繁华”等原则划分一、二、三类路内停车泊位,并分类制定收费标准。
路内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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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类别 |
收费时段 7:00—21:30(含) |
免费时段 21:30—次日7:00(含) |
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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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30分钟(含)内免费,1小时(含)以内3元/辆次 |
超出1小时的,每半小时加收1.5元/辆次 |
免费 |
30元/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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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45分钟(含)内免费,1小时(含)以内3元/辆次 |
超出1小时的,每半小时加收1元/辆次 |
22元/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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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60分钟(含)内免费,2小时(含)以内4元/辆次 |
超出2小时的,每半小时加收0.5元/辆次 |
15元/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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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2.车辆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停放时间循环计费。3.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夜间免费时段除外)。4.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小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中、大型车辆停放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5.以上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经营者不得上浮,可按照经营情况自行下浮。
(三)免收服务费情形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免收停车服务费。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环卫车、市政维护维修车;
2.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3.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车辆;
4.党政机关、群团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5.所有政府定价管理的二、三类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至少30分钟(含)内免费,其中公园、广场、医院等停车场车辆停放1-4小时(含)内不等免费;路内停车泊位车辆停放30-60分钟(含)内不等免费。
前述第(三)项的适用范围按照《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关于落实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放政策的通知》(闽残联维权〔2023〕116号)执行。
(四)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1.实行明码标价。所有停车场收费单位应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窗口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经营者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免费情形、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12315等内容,依法接受监督。
2.实行“三色”管理。为方便群众区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对停车场收费公示牌实行“白、蓝、黄”三色管理。对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含路内停车泊位)公示牌采用白底黑字标识;对市场调节价管理且收费较低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标识;对市场调节价管理且收费较高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免费停放时长不足30分钟、或1小时内起收10元/辆次、或连续停放24小时无封顶收费、或封顶收费超过50元/辆次)。
三、其他事项
本收费政策自2026年9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17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