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保障群众安全、合理、充足的天然气需求,推动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去年下半年,国家、省对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了新要求。2018年我委首次建立了龙岩中心城区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但相对粗泛,未对联动范围、联动周期、联动方式、联动条件、联动幅度、联动程序等细节予以明确。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管道天然气发展实际,需对龙岩市新罗区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做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适用于龙岩市新罗区天然气门站管输供气区域,以及龙岩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所属中心城区管网延伸永定区域。适用范围内属于天然气管输气当年度计划外增量的工业用户气源及直供用户气源,不参与本联动机制。新罗区专属LNG气源供气区域用户,不参与门站气源的价格联动,当前暂时按照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在不高于城区配气价格的范围内协商约定具体价格。
(二)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时,终端销售价格同向调整,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一是居民气价的联动。燃气公司采购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遵循“量足、价优”原则,居民气价与低价气源采购成本实行联动。若低价气源采购成本由固定价格+浮动价格组成,则只与其中的固定价格联动。二是非居气价主要与燃气公司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联动(剔除居民用气量部分)。
(三)联动周期主要分为居民和非居气价两类:居民气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为1年,非居气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为3个月。
(四)联动公式。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五)联动幅度限制。原则上居民气价(一档)单次上调不超过0.5元/方,居民气价下调时,调整金额不限。
(六)联动启动条件。当平均采购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的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变动幅度未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所产生的应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疏导。
(七)联动程序。一是定调气价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主动实施,也可以由燃气公司、管道天然气用户提出启动建议。二是当居民气价上调金额在联动机制规定范围即不超过0.5元/方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本联动机制直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不再报请市人民政府。若气源采购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居民气价单次上调的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超过0.5元/方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八)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一是要求燃气企业每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上季度采购的所有天然气价格信息。二是要求燃气企业在企业门户网站或经营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批次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三是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要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九)兜住民生底线。一是对困难群众的保障,主要是对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等家庭,每月免费供给5立方米/户的用气量,超出减免部分的按照规定的居民气价执行。困难群众可持相关部门的证明到燃气公司营业厅申请减免。二是对学校(含经有权部门审批的托育机构)、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第一档、第二档气价的平均水平执行。
(十)强化价格监管。一是气价调整文件公布和执行时间的间隔原则上不低于10天。二是不定期对燃气公司提供的合同、发票、气量数据等开展联合检查。三是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燃气企业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十一)执行时间。本联动机制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