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机关、单位在信访工作中如何落实属地责任?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①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引导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②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③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④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⑤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⑥有关机关、单位收到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如果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